沈某甲诉四川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某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沈某乙、唐某 2021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共有案涉房屋赠与儿子沈某甲,因按揭未还清暂未过户。2023 年沈某乙欠付某公司货款形成金钱债权,法院查封案涉共有房屋拟拍卖。沈某甲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起诉,主张离婚约定早于案涉债务,自身过户请求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请求停止执行房屋。被告公司缺席未答辩,第三人沈某甲父亲认可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离婚调解书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沈某甲享有过户登记请求权,该权利形成时间早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存在离婚恶意逃债情形。
2. 申请执行人仅享有针对沈某乙的普通金钱债权,未设立房屋抵押,权利指向不特定财产;沈某甲权利专门指向案涉特定房产,具备居住保障属性,应予优先保护。
3. 房屋存在按揭抵押是未过户客观障碍,不能归责于沈某甲,其权利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