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田某某、田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王某某对田某某享有 1000 万元合法债权,二审判决 2020 年 3 月 30 日生效。次日田某某将自有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田某某,次日二人办理离婚。案涉房屋后续经多次转手、抵押给银行。2025 年 3 月 5 日王某某持律师调查令才查到赠与过户记录,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田某某抗辩:1. 原告早已进入执行程序,应当提前查询财产,一年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2. 房屋已多次转让抵押,客观无法恢复原状,无可撤销内容;3. 案涉赠与实为抵偿亲属借款,不属于无偿转移财产。另一被告田某某未出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撤销事由起算点为原告实际查清赠与过户事实之日: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此前知晓房屋无偿赠与行为,一年除斥期间自 2025 年 3 月 5 日起算,起诉未超一年;赠与行为至起诉未满五年最长除斥期,撤销权有效。
2. 债权成立在先,田某某在债务判决生效次日无偿赠与房产,直接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实现,符合《民法典》538 条无偿处分可撤销情形。
3. 被告主张以房抵债无借条、转账等借款佐证,抗辩不成立;房屋后续流转、抵押不影响赠与行为本身可撤销,不阻却撤销之诉审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