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历史一户一宅政策借儿子名义登记农村自建房,出资建造、长期保管证件居住的父亲为真实物权人,判决确权并配合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郭某青夫妻 1997 年全额出资、办理全部建房审批手续建成 241.2㎡农村住宅,建房时次子郭某程仅 16 岁在校读书,无出资、审批缴费行为。受当年村镇一户一宅政策限制,老夫妻已有一处登记在郭某青名下,新房只能登记在未成年儿子郭某程名下。 房屋建成后由郭某青夫妻长期居住、保管房产证;郭某程成年结婚仅短暂居住两年便搬离。后期统一换发不动产证,郭某程拒绝配合办理手续,郭某青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郭某程协助过户。 郭某程抗辩房屋系父亲赠与自己,计划离婚后将房屋折价作为女儿抚养费,不同意过户,但未提交任何赠与相关证据。郭某青妻子书面同意房屋全部权益归郭某青一人。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登记仅具权利推定效力,完整证据链可推翻登记外观确权。出资建房、办理审批缴费、长期居住、保管权证、借名登记存在政策客观原因,足以证明仅借名登记,不存在赠与。
2. 主张房屋为赠与属于积极事实,举证责任在登记人郭某程,其无任何证据佐证赠与合意,抗辩不予采信。
3. 子女婚姻、子女抚养纠纷不能对抗父亲原始出资建造形成的物权。
4. 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真实权利人可随时起诉确权。
1.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归属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
2.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条: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起诉人为真实权利人,应予确权;
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