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低价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无证据证实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出卖人应配合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曹某系曹某、沙某夫妻长女,双方书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二老将动迁置换62.38㎡房屋以 200 元出售给女儿,约定具备过户条件后无条件配合更名,税费由买方承担。曹某当日转账付清 200 元房款,收房后长期实际居住,自行缴纳采暖、物业、电梯全部费用。2025 年二老办妥房产证后拒绝过户,辩称合同是为避税、实为赠与,未过户可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书面合同无赠与表述,被告无证据证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抗辩不成立。
2. 父母子女基于亲情约定远低于市场价的购房款,属于合法自由处分财产,不改变买卖性质。
3. 本案为有偿买卖合同,不适用赠与任意撤销规则;原告已全额付款、实际占有房屋,合同合法有效。
4. 协助过户是出卖人法定附随义务,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被告应依约配合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1.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3.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仅适用于赠与合同;
4.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