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协议已经公证,赠与人还能否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考虑到外孙女周某甲即将结婚,决定将自己名下一套住宅房屋赠与其所有。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共同前往公证机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协议约定,周某自愿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周某甲,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此后,因家庭矛盾不断加剧,周某认为周某甲对其态度冷漠,双方关系恶化,遂以赠与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由,书面通知周某甲撤销赠与,并拒绝继续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周某甲认为,涉案赠与合同已经依法办理公证,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不得再行任意撤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周某辩称,涉案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自己仍系房屋所有权人,且赠与属于无偿行为,在产权转移之前依法享有撤销权,不应强制其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赠与合同依法办理了公证,属于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虽然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公证赠与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不得仅以双方关系恶化或者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撤销赠与。周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或者合同无效情形,其拒绝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周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法典》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这一规则并非绝对。对于依法办理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律明确限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以维护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交易稳定性。
2.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认为“房屋未过户即可反悔”,实际上,对于普通赠与合同与公证赠与合同,应当区别对待。普通赠与合同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任意撤销,而公证赠与合同即使尚未办理过户,赠与人原则上也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当然,公证赠与合同并非绝对不可撤销。如果存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者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赠与人仍可以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主张法定撤销或者确认合同无效。但仅因家庭关系变化、改变赠与意愿,并不足以否定公证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