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约定“负责养老”但受赠人未履行,赠与人能否解除合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李某年近八旬,配偶早年去世,其名下有一套住宅房屋。考虑到小女儿李某甲承诺今后负责自己的生活照料、医疗陪护及养老送终,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李某将涉案房屋赠与李某甲,李某甲应承担赡养照顾义务。随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李某甲成为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
房屋过户后不久,李某甲因工作原因搬离本地,长期未履行照料义务,也未承担医疗、生活费用。李某日常生活主要由社区及其他子女帮助照顾。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赠与合同,撤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李某甲辩称,房屋已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赠与已经完成,自己虽未能长期陪伴父亲,但仍通过电话联系并偶尔给予经济帮助,不构成解除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赠与合同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而是附有赡养照顾义务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李某甲在取得房屋产权后,长期未按照约定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继续履行义务,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赠与合同,撤销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实践中,不少老人将房屋赠与子女时都会约定承担养老、照料等义务,此类合同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的同时,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并不意味着受赠人取得了绝对、不可撤销的权利。如果受赠人严重违反赠与合同约定,尤其是长期拒绝履行养老、照料等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依法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并非所有赡养不到位都足以解除赠与合同。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约定内容、违约程度、持续时间以及是否影响赠与合同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受赠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时,才可能支持解除合同、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