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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后尚未办理过户,能否撤销赠与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王某夫妇名下有一套住宅房屋。因长子王某甲长期在外工作且有购房需求,夫妻二人与王某甲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王某甲所有,并约定待条件成熟后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王某甲搬入房屋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2023年,王某夫妇与王某甲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此后,王某夫妇向王某甲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撤销此前签订的赠与协议,不再同意将房屋赠与其所有。王某甲认为,赠与协议已经依法成立并实际履行,自己已长期居住并投入装修费用,父母无权单方撤销赠与,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要求父母继续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夫妇辩称,涉案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故其撤销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成立并有效。但房屋属于不动产,赠与行为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后方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本案中,涉案房屋始终登记在王某夫妇名下,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且该赠与协议不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情形。王某夫妇在产权转移登记前明确表示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甲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法律在尊重赠与人处分财产自由的同时,也赋予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赠与合同成立并不当然意味着受赠人必然取得赠与财产。

2.对于房屋等不动产赠与而言,判断赠与是否最终完成的重要标准在于是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使双方已经签订赠与协议,甚至受赠人已经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只要尚未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原则上赠与人仍享有任意撤销权。

3.实践中,部分受赠人认为签订赠与协议或者实际入住即可取得房屋产权,该认识并不准确。不动产物权变动通常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未完成登记之前,受赠人仅享有合同上的期待利益,而非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4.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规则。判断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应结合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综合认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