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借名买房的名义登记人擅自赠与配偶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的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老两口刘某、王某主张借青年男子吴某名义购置房产,全部购房款、契税由二人出资,购房发票、验收单据原件长期由二老保管,房屋交付后一直由二老实际居住,物业费、供暖费均由二人持续缴纳;当初借名购房是为协助吴某落户,吴某户籍也确实迁入案涉房屋。 吴某、其配偶李某抗辩: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吴某日常收入全部交由二老保管,不存在借名买房,吴某将房屋赠与李某合法有效。一、二审结合完整证据链认定双方构成借名买房关系,吴某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私自将房屋赠与配偶,侵害刘某、王某财产权益,判决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 吴某、李某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三项理由:二审准许原审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属于程序违法;法院仅凭生活细节推定借名买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错误认定赠与无效,法律适用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200 条第 2、6、11 项申请再审。 高院核查:吴某无法举证自身存在出资行为;出资票据原件、长期占有使用、持续承担房屋开支、落户借名动因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借名买房;吴某无权单独处分房屋,赠与行为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原审裁判无误,全部再审事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无书面借名协议时法院认定借名买房综合裁判标准(北京地区口径) 未签署书面代持协议,同时满足多项客观事实可综合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全部购房、契税、配套费用由一方全额出资并持有全部票据原件;房屋交付后长期由出资人实际占有、居住;物业费、供暖费、维修养护等日常房屋开支由出资人长期缴纳;存在合理借名客观动因(落户、购房资格限制等);名义产权人无法提交自有出资、共同出资相关证据。多项客观事实相互佐证,可推翻不动产登记公示外观,认定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借名买房。

2. 名义产权人擅自赠与房屋行为效力规则 房屋实际财产权益归借名人所有,登记人仅为挂名代持,不享有完整处分权;未经实际出资人许可,将房屋赠与配偶属于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益,损害实际出资人合法财产权益,赠与行为依法认定无效,受赠人无法取得房屋对应物权权益。

3. 再审审查认定尺度 《民事诉讼法》200 条第二项(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适用法律错误)、第十一项(遗漏、超出诉讼请求)三类再审事由,仅在原审存在根本性事实、法律、程序错误时才启动再审;原审结合完整证据链综合认定事实、法律逻辑清晰、裁判结果公平,当事人仅单方主观不服、无新相反证据推翻结论的,高院一律驳回再审申请。

4. 二审撤回诉讼请求程序合法性 原告有权在二审审理阶段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未侵害对方当事人辩论权利、实体财产权益,不属于程序违法,不能构成再审法定事由。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权处分、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2.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法定审查事由;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

3.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再审审查认定原审裁判无误,驳回再审申请;

4. 北京本地借名买房裁判规则:不动产登记仅具备对外公示效力,当事人内部真实权属关系,结合出资、占有、票据持有、借名合意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