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起算以确切知晓案涉房屋赠与事实为准,举证不足推定债权人早已知晓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辽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双重规则(《民法典》第 541 条) 撤销权有一年主观除斥期间、五年最长客观除斥期间,均为不变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
· 一年起算点:知道 / 应当知道完整撤销事由之日,即明确知晓债务人具体财产、无偿转让 / 赠与对象、权属转移事实,仅笼统知道债务人有转移财产嫌疑,不发生起算效力;
· 五年起算点:自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当日起算,最长保护五年,超五年撤销权彻底消灭。
1. “知道或应当知道” 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债权人早已知情的债务人、财产受赠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仅有离婚诉状模糊提及 “转移住房车辆”,无法对应案涉特定赠与房屋、无不动产登记、聊天记录等佐证,不足以推定债权人早已知晓本案撤销事由,抗辩不能成立。
2. 离婚诉状笼统表述≠知晓案涉赠与事实 离婚诉讼中笼统提及对方转移房产、车辆,未列明房屋坐落、赠与时间、受赠人,不能等同于知晓本案 2016 年无偿赠与儿子的特定处分行为,不能作为除斥期间提前起算的依据。
3. 执行查档之日可认定为 “知道撤销事由” 起算点 债权人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调取不动产登记档案,首次完整获取债务人无偿赠与房产的书面登记材料,属于确切知晓撤销事由,自此起算一年除斥期间,一年内起诉合法有效。
4. 再审审查尺度 仅对除斥期间起算时间存在事实理解分歧、无充分相反新证据推翻二审举证认定的,不属于《民诉法》200 条第六项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高院不予启动再审。
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赠与财产损害债权,债权人可撤销;
2.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知道 /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1 年内行使,行为发生满 5 年消灭;
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适用法律错误为再审法定事由,事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再审;
4.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再审审查认定原审裁判无误,驳回再审申请;
5. 辽宁地区司法裁判口径:债务人主张债权人早已知晓处分行为,需提交指向案涉财产的确切证据,模糊陈述不产生除斥期间起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