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老宅拆迁安置房按拆迁协议划分产权份额,口头赠与是否采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被继承人林某峰婚前自有老宅房屋,2003 年该房屋拆迁安置取得北京市通州区案涉安置房,拆迁安置人口包含再婚配偶周某、女儿林小某。因案涉拆迁协议未明确区分各安置人独立安置、补偿标准,一、二审法院结合拆迁来源、补偿协议内容,最终确权:被继承人林某峰享有房屋 99.06% 产权份额,配偶周某、女儿林小某各享有 0.47% 份额。 林某峰去世后,其名下 99.06% 房屋份额属于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周某、林小某、梁某依法继承。原审法院结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料情况,对周某、林小某在遗产分割中予以适当倾斜照顾。 周某、林小某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主张:二审错误记载己方上诉主张、混淆诉讼观点;案涉房屋绝大部分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适用法律错误;拆迁时被继承人口头将房屋全部赠与配偶周某,原审未采信该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改判。 高院审查认为:无任何书面证据、佐证材料证明口头赠与事实,仅有单方陈述不足以采信;原审依据婚前房屋拆迁转化属性、拆迁协议划分产权份额合法合理,遗产分割裁量适当,再审理由均不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婚前房产拆迁安置房权属认定规则 一方婚前个人房屋拆迁置换的安置房,本质是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原则上归原产权人个人所有;仅因拆迁政策纳入配偶、子女为安置人口,无独立人头补偿、无婚后出资添附的,仅可分得极小比例安置份额,绝大部分产权仍归婚前房屋所有权人。
2. 口头赠与事实严格举证原则 不动产赠与需有明确、可佐证的合意及行为,当事人仅主张口头赠与,无书面协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实际过户佐证等完整证据链的,法院一律不予认定赠与成立,该抗辩无法对抗法定产权分割规则。
3. 法定继承倾斜分割裁判规则 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份额以均等为原则,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扶养、照料义务的继承人,法院有权自由裁量酌情多分,原审已作出倾斜处理,不存在裁判不公。
4. 文书笔误不构成再审事由 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上诉观点的文字记载瑕疵属于笔误,未改变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实体判决结果,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法定事由,无法启动再审。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形态转化不改变权属性质;
2.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不动产赠与需真实合意及有效证据佐证,无证据证明赠与的,不予认定;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多分;
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再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5.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原审裁判无误,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