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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区分赠与与借贷,存在还款行为、自认欠款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俞某甲、陈某婚后,俞某甲父母龙某、俞某乙多次转账出资,包含 60 万购房首付、5 万装修款、25 万购车款及多笔车辆保险、税费支出,原告主张全部款项为借款,诉请二人共同偿还剩余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陈某抗辩所有转账均系父母对小夫妻的无偿赠与,无借条、无利息还款约定,不存在借贷合意;俞某甲认可全部款项均为借款,购房时只是碍于亲情未出具借条。 法院核查关键证据:1. 收到 60 万购房款后,夫妻二人提取公积金向原告出借资金的亲友归还 20 万元;2. 陈某聊天记录自认欠老人款项、打算卖房还钱;3. 录音显示原告长期催要房款。购车、车辆保险相关款项,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约定。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29 条仅规定无约定出资推定为赠与,但若有转账后还款、债务人聊天自认、持续催款录音等完整证据链,可推翻赠与推定,成立民间借贷。

2. 区分款项用途举证:购房大额资金有后续还款、聊天自认佐证易认定借款;日常用车、小额生活开支若无书面或口头借贷证据,法院一般认定亲属间无偿资助。

3. 夫妻一方认可借款、另一方事后聊天承认欠款,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连带清偿。

4. 无息民间借贷,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仅能起诉立案后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不能追溯至最早转账当日计息。

5. 无还款期限借款,诉讼时效自债权人首次催告、给予合理还款宽限期届满起算,而非转账当日起算。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 667、675 条:民间借贷定义,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催告返还。 

2.《民法典》第 1064 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双方认可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民法典》第 188 条:普通民事权利三年诉讼时效。

 4.《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9 条:婚后父母出资无约定推定赠与,有相反证据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定履行期限债权时效起算规则。 

6.《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举证责任分配,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