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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付外债,以离婚赠与 + 低价虚假买卖过户子女房产逃避债务,买卖合同恶意串通无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甲、吴某婚姻存续期间欠上官某大额借款,二人 2015 年协议离婚,约定共有房屋无偿赠与儿子郑某乙,但长期未办理过户。 二人债务持续未清偿,2019 年为完成过户,三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仅约定成交价 1 万元(远低于市场价值),将房屋过户至郑某乙名下;过户后房屋仍由郑某甲、吴某实际控制、对外招租。后郑某乙用该房屋为吴某银行贷款办理抵押。 上官某起诉郑某甲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阶段,法院查实郑某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上官某诉至法院:1、确认低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夫妻二人名下;3、吴某、郑某乙对郑某甲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承担律师费。 吴某抗辩过户系履行离婚赠与约定,不存在恶意逃债,银行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郑某甲、郑某乙、银行均缺席庭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离婚协议中无偿赠与子女房产,若签订、履行时父母已背负大额到期债务,赠与 + 虚假买卖过户组合行为可被认定恶意逃债,配套过户用的低价买卖合同直接无效。

2. 判断恶意串通核心标准: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转让后债务人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转移后债务人无其他财产清偿外债、债权无法执行。

3. 房屋已设立银行抵押,银行作为善意抵押权人权利优先,房屋回转登记不消灭抵押,不影响银行优先受偿权。

4.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仅能恢复财产至债务人名下、增加责任财产;不能直接判令受让人对债务人的原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 无书面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原告律师费诉求。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 154 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法典》第 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 

3.《民法典》第 406 条:抵押财产所有权变动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4.《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被告、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