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登记后一方不得单方撤销,应配合过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崔某成、练某静系夫妻,婚生女崔某雯。二人 2022 年民政局协议离婚,书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登记在崔某成名下的案涉房屋无偿赠与女儿崔某雯,双方配合办理过户。 离婚后多年崔某成反悔,以过户后无房居住、购房对外欠债 8 万元为由拒绝配合过户;练某静认可协议内容、同意过户。崔某雯起诉确认赠与约定有效,判令房屋归自身所有、父母协助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区分两类赠与:
普通口头 / 书面无偿赠与房屋:过户前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658 条行使任意撤销权;
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依附离婚合意,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即整体生效,不可单方撤销。
2. 一方以担心无房居住、存在外债为由拒绝履行离婚过户义务,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子女作为受益第三人,有权起诉确认权属并要求父母履行过户附随义务。
1.《民法典》第 143 条:具备真实意思、适格主体、不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民法典》第 659 条:赠与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夫妻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可起诉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