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合法有效,具备过户条件后一方应配合过户赠与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满某昆与前妻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安置房归女儿满某栋所有。当时房屋未办证无法过户,房屋一直由女儿出租收益。房屋办妥不动产权证具备过户条件后,满某昆拒不配合过户,女儿起诉要求协助办理过户。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中将房屋赠与女儿的约定合法有效。
2. 案涉房屋现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条件成就,赠与人应当依约履行过户义务。
3.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