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赠与房产行为早于债权确认时间,不构成恶意逃债,债权人撤销权不予支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洛阳某公司对杜某享有租赁合同债权,2024 年法院出具调解书,杜某未足额履行,案件终本执行。公司起诉撤销杜某 2022 年将房产无偿赠与儿子杜某某的行为。杜某抗辩赠与发生在债权确认前,不存在转移财产避债意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产赠与过户行为发生于 2022 年,双方债权债务经司法确认在 2024 年,赠与行为在先,不存在恶意处分财产损害债权的主观目的。
2. 杜某另有车辆、房产被轮候查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赠与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不满足债权人撤销权法定要件。
3. 原告举证不足,应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