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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形式赠与协议不符合法定要件无效,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可多分遗产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田某七、卢某夫妇去世,遗留宅院北房三间、南房三间及棚子。子女六人,长女田某八于继承分割前死亡,由其子女申某一、申某二代位继承。 田某四提交 2015 年《赠与协议》,主张卢某已将北房三间份额赠与自己。各被告对协议效力不认可。经查:该协议无完整签署日期、赠与人系代签,不符合打印遗嘱法定形式要件。 田某六长期与父母同住、承担主要赡养、丧葬及房屋修缮、建房出资义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赠与协议》形式要件严重缺失,不符合打印遗嘱生效规则,依法无效,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2. 南房虽由田某六出资建造,但建于父母宅基地上,视为对父母帮扶,属于父母遗产。

3. 田某六承担主要赡养义务、长期照料老人、承担修缮及丧葬开支,依法可以多分遗产

4. 田某八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代位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