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为情感而结清贷款还是真正的民间借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原系夫妻,离婚后同居至 2019 年,二人育有一子刘某乙。双方多次书面约定将案涉郑州高新区房产无偿赠与儿子刘某乙,因房屋存在按揭贷款,先后签署《声明》《分手协议书》《房产赠与合同》,约定贷款由被告按月存款偿还,待儿子成年后过户。 2021 年 5 月 11 日,原告向被告转账 47.2 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仅载明款项用途为结清房屋贷款、办理过户给刘某乙,收据通篇未提及借款、还款期限、利息等借贷内容。款项到账后银行直接扣划结清全部房贷,房屋现已过户至刘某乙名下。 事后原告主张该 47.2 万元属于被告向自己的借款,约定三年归还,多次短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本金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该款项系原告自愿出资,目的是提前结清贷款、完成向儿子的赠与过户,并非借款,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证据核查:1. 无借条、借款合同、借款沟通录音;2. 双方多年短信往来中,仅原告单方发送一条催款短信,被告未回复认可借款,其余全部聊天记录均未提及借贷;3. 收据仅记载资金用途,无借贷合意表述;4. 原、被告作为父母,共同负有保障子女取得赠与房产的意愿,提前出资解押符合家庭情理。 法院认定原告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凭转账与用途收据不足以成立民间借贷,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民间借贷成立两大必备要件:款项实际交付 + 双方借贷合意,二者缺一不可 仅有转账流水只能证明资金交付事实;借贷合意需要借条、欠条、借款聊天记录、录音、还款承诺等证据佐证。本案收款收据仅写明资金用于解押过户,未体现“借、归还、欠款” 等核心借贷意思表示,不能等同于债权凭证。
2. 被告提出款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抗辩并举出完整背景证据后,举证责任重新归于原告 被告提交多份赠与协议,完整还原双方将房产赠与子女、存在未结清房贷的家庭背景,足以对 “借贷” 主张形成合理反驳。此时原告需进一步举证双方达成借钱还钱的合意,原告举证不足,应承担败诉后果。
3. 特殊身份关系下资金往来优先结合家庭背景综合判断,不直接推定为借款 双方是孩子父母,房产本就是约定赠与子女的财产,提前出资结清贷款是为实现对子女的赠与,属于家庭内部处置财产行为,符合日常生活常理,不能直接推定该出资为出借资金。
4. 单方事后催款短信不能倒推转账时存在借款约定 原告转账时隔三年单方发送催款信息,属于单方陈述,被告未追认、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证明转账当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不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有效依据。
5. 诉讼时效抗辩未成为本案核心驳回理由 法院直接以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诉求,未对时效问题作出实质评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