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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公证赠与子女,其他继子女抗辩签字虚假未鉴定败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女方田某再婚,与再婚丈夫冯某 3 婚后通过单位房改出资购置西安城区房产,房屋登记在田某个人名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田某与前夫生育独生女儿许某 1,冯某 3 婚前育有两名子女冯某 1、冯某 2。 2014 年,田某单独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赠与,承诺将案涉房屋赠与亲生女儿许某 1;次日田某、冯某 3 二人共同出具书面赠与书,共同确认房产全部赠与许某 1。此后许某 1 长期在案涉房屋居住,保管房产证原件。 夫妻二人先后离世后,冯某 3 的两名亲生子女起诉抗辩:共同赠与书上冯某 3 签字系伪造,田某单方公证仅能处分自身一半房产,另一半属于冯某 3 遗产应当由两名继子女按份继承。法院向二被告释明笔迹鉴定举证义务,二被告仅提交档案签字对比照片,当庭明确不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认定两份赠与文书均为夫妻二人真实意思,公证赠与不可任意撤销,驳回二被告分割遗产的抗辩,确认整套房屋归许某 1 单独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婚内房改购房,即便仅登记夫妻一方姓名,无婚内财产单独所有约定,法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享有平等处分权。

2. 夫妻先后出具两份赠与文件:一份女方单独公证赠与、次日夫妻共同签署赠与书,形成完整赠与合意;经过公证的赠与不适用赠与人任意撤销规则,无法定撤销事由则持续有效。

3. 被告主张赠与文书中男方签字虚假,应当申请司法鉴定完成举证,经法院释明仍拒绝鉴定,仅凭自行对比的档案材料不足以证实签字伪造,该抗辩无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4. 赠与完成后受赠人长期实际占有房屋、持有产权证件,赠与人夫妻二人生前均未作出撤销赠与的行为,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5. 继子女无权主张分割案涉房产,案涉房屋应当按照赠与约定全部归受赠女儿单独所有。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请求交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提出签字虚假等事实主张,应当提交鉴定等有效证据佐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负有举证义务一方经释明仍不申请鉴定,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