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继承子女房屋后签订赠与合同,其他亲属需配合过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涉农村宅基地房屋原本由幼子单独分得,幼子终身未婚、无子女,意外溺水离世且未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其母亲刘某甲作为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完整取得该房屋产权。 刘某甲取得房屋产权后,亲笔签署书面赠房协议,同步留存录制视频,自愿将整套农村房屋无偿赠与孙子原某甲,两名见证人签字佐证,孙子当场签字确认接受赠与。数年后刘某甲本人病逝,其余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兄长等亲属对房屋归属产生争议,拒绝配合办理宅基地房屋过户手续。 孙子起诉请求确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全部亲属共同配合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部分被告当庭抗辩对赠与事宜不知情,不认可赠与效力;其余几名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法院结合死亡证明、继承相关生效判决、赠与书面协议、赠与现场视频等完整证据链,认定赠与合法有效,判令全部被告配合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无配偶、无子女的死者去世后,父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母亲完整继承案涉房屋,取得完全处分权,有权自主决定赠与任何人,其他兄弟姐妹无权干涉。
2. 赠与人拥有房屋完整所有权,自愿签署书面赠与协议、录制赠与视频,见证人在场佐证,赠与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不因其他亲属不知情而失效。
3. 全部兄弟姐妹、同母兄长均属于遗产相关利害关系人,房屋过户时需要全体继承人配合签字,法院可判令所有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现有完整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配偶子女时,父母全额继承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转让完成后,相关利害关系人负有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