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委托购房附义务赠与证据不足诉请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父子二人协商,父亲委托儿子购置乡镇房产,双方口头约定为附义务赠与:儿子负责照料父亲晚年生活,父亲出资购房,待父亲过世后房屋赠与儿子。后续双方就出资金额、房屋标的产生巨大分歧。 儿子起诉主张父亲承诺出资 40 万元、总价 46 万元购置房产,自己先行垫付全部房款,父亲仅给付 20 万,另有 4 万元款项在自己手中抵扣,要求父亲补足剩余 16 万元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物业费用。 父亲当庭抗辩:仅委托购置小户型自住房屋,从未承诺大额出资;自身身负巨额执行债务经济困难,且儿子曾殴打自己、未尽赡养照料义务,当庭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 法院核查证据发现关键矛盾:儿子早在双方达成委托合意前两年,自行购置了一套无产权民房;双方聊天记录中父亲仅意向看房,未确认房屋总价与全额出资承诺;儿子提交的证人证言、录音无证人当庭核实,真实性无法采信;无法证明案涉早年购置房屋就是父亲委托购买的房产,垫付费用无完整对应凭证。 法院认定委托事项标的不明、垫付房款事实无法证实,同时案涉赠与尚未完成财产权利转移,父亲有权撤销赠与,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主张委托人报销垫付费用,必须举证证明:受托事务标的、双方约定出资标准、实际垫付资金凭证、案涉房屋系受托购置。本案房屋购置时间早于委托沟通时间,标的无法对应,举证不充分,诉求无法支持。
2. 附义务赠与规则:不动产未完成过户登记、财产权利未转移,且赠与未公证、不属于救灾公益等不可撤销情形,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单方面撤销赠与承诺,无需承担出资付款责任。
3. 录音、证人书面证言作为孤证效力有限,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法庭质询,该类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4. 原告诉请本金无事实支撑,对应的利息、物业费主张亦无法律基础,一并不予支持。
5.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全部举证义务,证据链断裂、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垫付费用的,应当举证证实垫付行为系受托事务产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