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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被继承人吴某杰 2004 年登记结婚,张某带有两名子女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无共同子女。2013 年张某与子女离家分居,未照料患病的吴某杰。吴某杰身患重病,长期由亲妹妹吴某照料,医疗费、日常起居、丧葬事宜均由吴某承担。 2014 年 5 月,吴某杰在村支书、两名法律服务人员见证下,与妹妹吴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写明因妻子、继子女遗弃自己,身后全部房产赠予妹妹,由妹妹承担全部养老送终责任。2014 年 8 月吴某杰病逝,吴某独自操办全部葬礼,多年持续管理案涉房屋。 多年后吴某起诉,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并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张某答辩称:吴某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具备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杰单方处分无效;且吴某未在 60 日内书面表示接受遗赠,丧失受遗赠权利,同时主张自己当年离家是为躲避家暴,不存在遗弃行为。 经法院核查,案涉老房屋 2012 年完成翻建,翻建后未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无法确认房屋共有份额、实际产权面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第二顺序继承人可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相对方为 继承人以外的人,该限制主要针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无法定赡养义务,被继承人可与妹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案协议是吴某杰真实意愿,且吴某实际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协议合法有效。

2. 房屋确权诉求暂不支持。原产权房屋已拆除翻建,新房无不动产登记,无法划分吴某杰与张某的夫妻共有产权范围,原告需等房屋完成确权登记后,另行起诉分割房产。

3. 被告张某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全部无效的观点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不受房屋共有瑕疵影响,仅房产过户分割需待产权明晰后处理。

4. 原告全程照料、办理丧葬、长期占有管理房屋,在葬礼当场向村民、村干部公开表示接受遗赠,结合长期实际占有行为,可认定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