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被撤销后,房屋已由受赠人转卖并过户给善意第三人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将房屋赠与儿子小杨并过户。后小杨对老杨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老杨依法起诉撤销赠与。但在诉讼期间,小杨为套现,迅速将房屋以合理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方刘某,并完成了过户。老杨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后,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此案涉及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赠与人撤销权保护的冲突,是实务中的难点。
老杨撤销赠与的请求,因符合“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法定情形而得到法院支持。赠与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小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基础溯及既往地消灭。
然而,刘某作为房屋的次购买人,其权利保护是另一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刘某要取得房屋所有权,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 受让时善意(不知小杨无权处分);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 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本案中,刘某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办理登记。关键是其是否为“善意”,即购房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小杨的房屋来源于可能被撤销的赠与。
由于赠与撤销事由发生在小杨与刘某交易之前,但该事由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未进行公示,刘某在正常交易中难以查知。只要刘某尽到了一般买受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如查验房产证、询问产权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一旦刘某构成善意取得,其房屋所有权便受到法律保护,老杨不能要求刘某返还房屋。老杨的损失救济途径将转向向小杨主张损害赔偿。即,老杨因赠与撤销本应恢复的房屋所有权,因小杨的恶意处分而无法实现,老杨可以要求小杨赔偿相当于房屋价值的款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