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之一将其份额赠与第三人,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套商业房产,各自占三分之一份额。甲在未通知乙、丙的情况下,将其拥有的三分之一份额无偿赠与给其朋友丁,并办理了份额转移登记。乙、丙得知后,认为甲侵害了其作为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以同等条件(无偿)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确认赠与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和行使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和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时,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转让”是否包括“赠与”,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主流观点和多数判例认为,优先购买权制度旨在简化共有关系、维护共有人的团体利益,其基础是“转让”这一处分行为,而赠与作为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理应包含在内。虽然“同等条件”在买卖中主要指价格条件,而在赠与中表现为无偿,但这并不排除其他共有人在“无偿”这一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的权利。
甲在赠与份额前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侵害了乙、丙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乙、丙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合理期限内(通常为知道后十五日或一年内)主张权利。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丁之间的赠与行为,并在撤销后主张在无偿条件下优先购买甲的份额。若法院支持,则丁取得的份额将恢复为甲所有,再由乙、丙行权购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