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生前赠与的冲突与优先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独居老人黄某与远房亲戚小何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何负责黄某的生养死葬,黄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归小何所有。协议签订后,小何开始履行扶养义务。三年后,黄某因与多年好友老赵感情深厚,又在生前通过公证赠与的方式,将同一套房屋过户给了老赵。黄某去世后,小何与老赵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激烈争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两种不同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和生前赠与的效力竞合与冲突。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生前赠与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物权自登记时转移。
从履行顺序和时间看: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在先,小何已开始履行扶养义务。黄某在协议履行期间,未经扶养人小何同意,擅自将协议标的物(房屋)通过赠与方式处分给老赵,该处分行为直接导致遗赠扶养协议在黄某去世后无法履行,侵害了扶养人小何基于协议享有的期待权。
尽管老赵通过公证赠与和过户登记,形式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其取得所有权的行为损害了小何的合法合同权益。小何可以主张黄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其债权,并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或可撤销(参照债权人撤销权的法理),或者要求老赵在房屋价值范围内赔偿其因履行扶养协议而付出的成本和预期利益损失。从法律原则和公平角度,遗赠扶养协议承载了养老的社会功能,其稳定性和严肃性应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老赵的公证赠与虽然形式完备,但因损害第三人(小何)在先的合法权利,其最终权利归属面临挑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