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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已过户,赠与人的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将房产赠与小王并办理过户,半年后老王去世。老王的子女以“小王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认定,法定撤销权属于赠与人本人,赠与人去世后,继承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仅赠与人本人有权行使,继承人不得继承该权利。本案中老王去世后,其子女无权主张撤销。若受赠人未履行义务损害赠与人权益,赠与人应在生前及时行使撤销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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