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已公证,赠与人能否以经济困难为由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小王签订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小王并办理公证,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老王因患病导致经济困难,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认定,公证赠与协议不可任意撤销,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经公证的赠与协议,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仅在受赠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时,方可撤销。本案中老王的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应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建议赠与人办理公证前,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和赠与的不可逆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仅限于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约定义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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