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后,赠与人的债权人能否主张赠与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欠小张借款50万元未偿还,后小王将名下唯一房产赠与儿子小李,并办理过户登记。小张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小王的赠与行为,用房产偿还债务。法院审理认定,小王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小张的利益,判决撤销赠与,房产恢复登记至小王名下,用于清偿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赠与人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他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行为。本案中小王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小张的债权,小张的撤销权成立。建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前,优先清偿到期债务,避免因债权人撤销导致赠与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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