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后,受赠人下落不明,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将房产赠与远房亲戚小王,办理过户登记后,小王失去联系,拒不履行赠与协议中约定的“定期探望老王”的义务。老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认定,受赠人下落不明且未履行约定义务,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判决撤销赠与,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通知小王履行返还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受赠人下落不明且未履行赠与附随义务的,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本案中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保障了程序正义,判决合法合理。建议赠与人在赠与协议中约定联系方式及义务履行的监督方式,便于后续维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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