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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房产,配偶能否主张赠与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小王未经小李同意,擅自与第三者小张签订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小张并办理过户。小李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小张返还房产。法院审理认定,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单方赠与,判决赠与协议无效,小张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同共有,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小张作为第三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无权取得房产所有权。建议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共有权登记,防范单方擅自处分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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