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赠与房产,一方反悔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二人签订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儿子小王悦,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小王与小李感情破裂,小王单方面反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认定,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协议需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单方反悔不发生撤销效力,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单方反悔无法撤销赠与协议。本案中小王单独主张撤销,违背了共同赠与的合意。建议共同共有人签订赠与协议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单方反悔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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