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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生前债务未清偿,继承人主张赠与无效以清偿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在去世前一年,将其名下价值300万元的主要房产无偿赠与给其女儿小孙。孙某去世后,债权人周某持已生效的判决书(确认孙某欠其债务200万元)向法院起诉,主张孙某在负债期间将巨额财产无偿赠与女儿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并以该房产价值清偿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民法典》合同编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该权利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无偿赠与、低价转让)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满足以下要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 债务人实施了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3. 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致使债权无法实现);4. 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间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权利。

本案中,孙某在负有200万元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将价值300万元的主要房产无偿赠与女儿,直接导致其责任财产大幅减少,清偿能力显著下降,足以认定损害了债权人周某的债权。小孙作为无偿受让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周某的合法债权。周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孙某与小孙之间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被撤销后,该房产恢复为孙某的遗产,应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剩余部分,再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