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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第三者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男)在与张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孙某发生婚外情。为维系关系,李某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品房,以“赠与”形式过户给孙某,并办理了登记。后张某发现此事,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孙某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赠与合同效力及公序良俗原则的交叉适用。首先,涉案房屋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对该房产的处分属于对重大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取得共有人张某的同意。李某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

其次,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李某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其与孙某的不正当婚外情关系,该赠与目的的非法性(维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无论从无权处分(张某不予追认)的角度,还是从违背公序良俗的角度,李某对孙某的房屋赠与行为均应被认定为无效。孙某虽已取得物权登记,但因取得的基础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无效,其取得财产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张某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价值的保护和对违背道德行为的否定评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