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已过户,能否以“受赠人忘恩负义”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将名下房产赠与孙子小王,办理了过户登记。后老王生病住院,小王不仅未尽照料义务,还擅自将老王赶出家门。老王心寒之余诉至法院,以小王“忘恩负义”严重侵害其权益为由,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认定,小王的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判决撤销赠与,小王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产过户后,赠与人仍可依据法定情形撤销赠与,其中“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是核心情形。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已构成严重侵害,老王的撤销权不受过户登记的限制。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及时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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