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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后,受赠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将名下临街住宅赠与孙子小王,赠与协议约定“该房屋仅作居住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过户后,小王未经老王同意,将房屋改造成经营性商铺,噪音扰民引发邻里纠纷。老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认定,小王违反赠与协议约定的用途,判决撤销赠与,小王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附用途限制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未按约定使用赠与财产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小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反了协议约定。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使用用途,是保障赠与人意愿的重要方式,受赠人需严格遵守;若违反,赠与人可依法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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