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给未成年子女,监护人能否擅自处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夫妻二人将名下房产赠与未成年儿子小明,登记在小明名下。后小王因生意亏损,以小明监护人的名义将房产出售给小张,办理了过户登记。小李得知后诉至法院,主张小王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小王处分房产未为小明利益考虑,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小张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受赠房产,必须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前提,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擅自处分。本案中小王为偿还个人债务出售房产,损害了小明的合法权益。监护人若需处分未成年人房产,需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证明材料,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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