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附带赡养义务,受赠人未履行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侄子小李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小李,同时约定小李需承担老王的生养死葬义务。房产过户后,小李起初履行赡养义务,后逐渐疏于照顾,甚至拒绝支付老王的医疗费用。老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未履行赠与协议附带的赡养义务,判决撤销赠与,小李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小李违反赡养约定,老王的撤销权成立。签订附义务赠与合同时,应明确义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标准及违约责任,同时留存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医疗缴费记录、证人证言等。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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