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公证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能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儿子小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约定老王去世后房产归小王所有。后老王因小王未尽赡养义务,反悔不愿赠与房产,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公证赠与合同。法院审理认定,公证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判决老王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小王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赠与合同已公证,老王不能单方面反悔。若受赠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仍可主张撤销;若无,则需履行赠与义务。签订赠与合同前应慎重考虑,公证前务必确认赠与意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存在法定违约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赠与合同。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