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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房屋给第三人,赠与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小王与婚外第三人小刘签订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小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小李得知后诉至法院,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擅自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刘返还房产。法院审理认定,小王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小刘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一方擅自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因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小王未经小李同意处分共同房产,侵犯了小李的财产权。第三人若明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赠与,不构成善意取得,需返还房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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