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受赠房屋,部分受赠人反悔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立下赠与协议,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小王、女儿小李二人,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小王因与老王发生矛盾,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赠与,小李则主张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审理认定,部分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对该部分受赠人不生效,判决房产由小李一人受赠,老王协助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同赠与中,受赠人有权单独拒绝接受赠与,该拒绝效力仅及于自身。本案中小王明确拒绝受赠,不影响小李的受赠权利。赠与人在签订共同赠与协议时,可约定“任一受赠人拒绝,赠与全部失效”,避免部分受赠引发的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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