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共有人擅自赠与共有份额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蒋某与沈某兄弟二人共同继承了一套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蒋某未经沈某同意,自行与韩某签订《赠与合同》,将其名下50%的产权份额赠与韩某,并试图办理过户。沈某得知后,强烈反对,认为该赠与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问题。根据《民法典》,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享有处分权,可以转让其份额。但是,处分不动产份额,通常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所有共有人到场,或由处分人提供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如果蒋某确实能够办理过户登记,从物权角度,韩某可以取得该50%的份额。但沈某作为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蒋某未通知沈某转让事宜,侵犯了沈某的优先购买权,沈某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通常不能直接主张蒋某与韩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转让合同)无效。如果该赠与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沈某利益,则另当别论。本案中,沈某的救济途径更侧重于主张优先购买权或索赔,而非直接否定赠与合同的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本条中的“处分”通常指处分共有物整体,而非处分份额。处分份额适用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