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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被债权人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魏某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负有数百万元到期债务。在债权人卫某提起诉讼前,魏某将其个人名下价值可观的房产,以0元”对价赠与给其未成年的儿子,并迅速办理了过户。后卫某赢得诉讼,但在申请执行时发现魏某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卫某调查发现该赠与行为,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魏某对其子的房屋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纠纷。根据《民法典》,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魏某在负债的情况下,将其重要资产无偿赠与他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足以影响债权人卫某债权的实现。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具有明显的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卫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长不超过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行使撤销权。一旦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房屋产权应恢复登记至魏某名下,从而成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禁止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财产的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