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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生前赠与的冲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独居老人褚大爷与远房侄女小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芳负责褚大爷的生养死葬,待褚大爷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归小芳所有。协议签订后,小芳开始履行扶养义务。一年后,褚大爷的亲生儿子突然回家,对褚大爷关怀备至。褚大爷在儿子劝说下,又将同一套房屋以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的方式,赠与给了儿子。褚大爷去世后,小芳与褚大爷儿子就房屋归属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生前赠与的优先效力问题。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的法律关系,具有极强的约束力。根据《民法典》,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举轻以明重,生前赠与行为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时,也应参照此原则,即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褚大爷在与小芳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将协议标的物另行赠与他人,该行为损害了扶养人小芳的合同权利。小芳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或撤销),并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但小芳需举证证明自己已切实履行了扶养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