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赠与“第三者”的道德协议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已婚)与陈某(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维持关系,周某与陈某签订《赠与协议》,承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陈某,并完成了过户。后周某妻子李某发现此事,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无权单独处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及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首先,该房产属于周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巨额财产无偿赠与陈某,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属于无权处分。其次,该赠与行为建立在有悖伦理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基础上,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效。陈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此类案件中,法院的立场非常明确,坚决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例外,而本案为无偿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