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婚前房产赠与约定(“加名”承诺)的效力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与钱小姐恋爱期间,为表忠心,赵先生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自愿将本人名下位于XX处的房产的50%产权份额赠与钱小姐,作为结婚诚意”,双方并在亲友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此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钱小姐要求赵先生履行承诺,办理房屋产权加名手续,遭赵先生拒绝,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的是旨在缔结婚姻关系的房产赠与,在实践中常被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结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在恋爱或订婚期间赠与另一方较大价值财物,通常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未能实现时,赠与一方请求返还财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先生的《承诺书》本质上是为缔结婚姻而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具有浓重的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登记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不成就,钱小姐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即办理过户)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赵先生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但若赠与的财物已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则在返还时可酌情予以扣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