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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养老”为条件的附义务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李奶奶年事已高,有一子一女。为保障晚年生活,她与儿子王五签订《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将其名下唯一房产赠与王五,王五必须提供住处、负责李奶奶的生养死葬,并每月支付一定生活费。房屋过户后初期,王五尚能履行义务,后因家庭矛盾,对李奶奶态度恶劣,甚至将其赶至条件很差的旧屋独自居住,不再支付生活费。李奶奶诉请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李奶奶的赠与明确以“养老”为核心义务,该义务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王五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违背了赠与合同的目的和中华民族的敬老传统。李奶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律师建议,老年人进行此类“以房养老”性质的赠与时,应在合同中尽可能详细、明确地约定赡养的具体标准、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