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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购房资格而进行的“赠与-回购”协议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在限购政策严格的某市,张三(父母)为帮助已成年但无购房资格的儿子张小三购置婚房,与张小三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家庭名下唯一住房赠与张小三并完成过户。同时,双方私下签订一份《房屋回购协议》,约定待张小三获得购房资格(如结婚、社保满年限)后,必须无条件将房屋以原过户价“卖回”给张三。后张小三获得购房资格,但其妻子反对“卖回”房屋,认为该房屋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小三履行回购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名为赠与,实为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认定以及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从形式上看,双方完成了真实的赠与过户,但《回购协议》揭示了双方的真实意图是规避限购政策,而非真实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的“赠与”是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隐藏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因违背限购政策这一公共政策目的,实践中通常也被认定为无效。张三要求履行回购协议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此外,房屋已过户至张小三名下,若其已婚,配偶善意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三的权益将面临重大风险。此案警示,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操作法律不予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