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有房产,另一方主张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孙某为夫妻,婚后购买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产,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2022年,赵某在未征得妻子孙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儿子赵小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该房产80%份额赠与赵小,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孙某得知后强烈反对,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无权单方处分,遂起诉请求确认赠与合同部分无效,主张自己对50%产权享有权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边界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房屋仅登记在赵某名下,但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依法属于共同财产。赵某擅自将大部分产权赠与子女,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孙某的财产权益。法院认定:赵某对自有份额(50%)的赠与有效,但对孙某享有的50%份额无权处分,该部分赠与无效。最终判决:赵小仅取得房屋50%产权,其余50%归孙某所有,赵小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实践中,许多老人为子女提前安排房产,却忽视配偶权益,易引发家庭矛盾。建议在处置共有财产时,应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或通过家庭协议方式明确分割,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99条(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301条(共有物处分)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