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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间附条件赠与房产,条件未履行赠与被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哥哥王大与弟弟王小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王大将其名下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产赠与王小,但附加条件为:“王小须每月支付王大2000元赡养费,并负责其生病时的照料义务。”协议经公证后,房屋过户至王小名下。2021年起,王小仅支付一年赡养费后便停止支付,且在王大住院期间未予探望。2023年,王大起诉请求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屋。王小辩称“赠与已完成后不可撤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履行与撤销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赠与协议明确约定了王小需履行赡养义务,属于典型的“附义务赠与”。王小在获得房屋后拒不履行支付赡养费和照料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认为,赠与人王大年迈体弱,赠与行为基于亲情与信任,王小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违背家庭伦理。在王大无其他住房、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支持其撤销赠与的请求,符合法律与公序良俗。判决结果:撤销赠与合同,王小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产权返还登记至王大名下。启示:赠与并非“一送了之”,若附有义务,受赠人必须履行,否则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建议在赠与协议中明确义务内容、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必要时进行公证,以保障赠与人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63条(赠与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664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撤销权)

《公证法》第36条(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