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赠与孙子女房产,父母离婚后抚养权变更影响居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刘老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子刘某。2016年,刘某与妻子张某生育女儿刘小某。2019年,刘老先生夫妇与刘某、张某签订《房产赠与合同》,约定将一套登记在刘老先生名下的西城区南礼士路房产赠与孙女刘小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2021年,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刘小某由母亲张某抚养。离婚后,刘老先生夫妇要求搬入该房屋养老居住,遭张某拒绝,称“房屋已归刘小某,但由其代管,不得擅自进入”。刘老先生遂起诉,请求确认其享有在该房屋中居住的权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内部赠与+居住权冲突”案件,核心问题在于: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孙子女后,是否仍可主张居住权?父母离婚后,抚养权归属是否影响祖父母的居住权益?首先,从物权角度看,房屋已完成过户,刘小某为合法所有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张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代为管理该房产,原则上可决定谁可居住。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是祖父母,受赠人是未成年孙子女,且赠与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背景下。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赠与是否附有口头或默示的居住承诺;祖父母是否长期与孙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存在家庭伦理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平衡需求。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虽然本案未设立法定居住权,但若能证明赠与时存在“祖父母可继续居住”的合意(如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法院可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居住权益。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刘老先生作为老年人,若无其他住房,其基本居住权应受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虽然张某为监护人,但其管理财产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若拒绝祖父母居住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影响刘小某成长环境,反而违背监护职责。因此,法院可能不会直接确认“法定居住权”,但会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要求张某允许刘老先生在合理范围内居住,或提供替代安置方案。部分判例中,法院甚至判令在房屋中为祖父母保留一间长期居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老年人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