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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附条件:“结婚后赠房”,后未结婚是否需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妻子早年离异,育有一子陈小某。2021年,陈小某与女友恋爱,计划结婚。为支持儿子成家,陈先生与陈小某签订《房产赠与合同》,约定:“若陈小某于20231231日前登记结婚,则陈先生将其名下位于西城区展览路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陈小某。”合同经公证。陈小某遂于2022年与女友登记结婚,并通知父亲履行赠与义务。但陈先生以“婚后发现儿媳品行不佳,不利于家庭和谐”为由拒绝过户,主张赠与条件虽成就,但其有权基于亲情关系重新考量。陈小某遂起诉,要求强制履行赠与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附生效条件赠与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当所附条件已成就时,赠与人是否仍可基于主观情感或家庭伦理拒绝履行?附条件赠与的法律约束力如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结婚”作为赠与的生效条件,具有明确性、可判断性,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附条件民事行为。关键在于:“结婚”这一事实是否已真实发生? 陈小某已于2022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即意味着合同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依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陈先生即负有履行义务。陈先生以“儿媳品行不佳”为由拒绝履行,属于主观判断,不能构成法定抗辩理由。赠与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人不得以情感变化、家庭矛盾等非法定事由拒绝履行。此外,该合同已经公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陈先生不仅无权撤销赠与,反而必须依法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其拒不履行,陈小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公证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定义)